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思学街幼儿园幼儿园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5/3/19 13:27:34 作者:学校管理员 浏览量:220次
勤 思 乐 学 感 恩 向 善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思学街幼儿园幼儿园章程(草案)
序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思学街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幼儿园,隶属江宁区秣陵街道,占地面积6950.04平方米,建筑面积5994.87平方米,共设置5轨15个班级,可容纳500多名幼儿。幼儿园室内设有美工室、科发室、阅读室、幼儿生活坊等各项功能室,室外设有幼儿体能活动区、探险区、种植区、饲养区、休息区等。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合理利用户外空间,为幼儿创设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幼儿园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思学街幼儿园;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景街6号。
第三条 本园是由秣陵街道政府主办的一所公办幼儿园,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让每一个幼儿感受并体验成长的快乐是幼儿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幼儿教育评价的重要标准,幼儿园在积极打造快乐教育环境的同时努力创设易于激发幼儿体验的教学情境,以游戏贯穿孩子在园一日生活,让孩子在玩中学、学中乐、乐中长,力求让每一个孩子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第五条 幼儿园的发展要体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指导思想,遵循学前教育的基本规律,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打造优秀的教师团队,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努力构建成“ 教师勤思乐教 幼儿敏锐好问 家长满意放心”的优质幼儿园。
第六条 我园坚持“立君子品,做有德人”的办园宗旨,符合立德树人,幼儿为本,全面育人的要求。秉承“启迪智慧,润泽心灵”的办园理念,立足“传统文化”和“品德礼仪”的有机融合,依托园区人文背景和周边生态环境,践行“传统文化”教育,传承中华美德,启发思考探索,让幼儿在传统文化里濡染熏陶,在自然的怀抱中实践体验。
园风:和谐共处 善于合作 乐于奉献 共同成长
教风:厚德 勤思 乐教 创新
学风:敏学 好问 自主 创造
培养目标:勤思 乐学 感恩 向善
第七条 幼儿园主要面向远洋山水小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儿童,招生规模以江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园长
第八条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或聘任)。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申报经费使用;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二节 园务委员会
第十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幼儿园园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策。
第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及家长代表参加的园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幼儿园管理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靠党员干部的引领,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节 教职工大会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幼儿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置园长室、办公室、保教处、总务和安全保卫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幼儿园加强一日常规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幼儿园建立以园长室、办公室、保教处、教研组、班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园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行政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园务,副园长分管各园日常事务、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幼儿招生、教职工考核统计、幼儿大型活动等。
2.办公室负责幼儿园人事管理、教职工考核汇总、教师业务档案、教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教师职称评定等工作。
3.保教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按园内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贯彻落实各项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4.总务与安全保卫处负责幼儿园总务后勤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各园安全工作、负责幼儿园固定资产统计、班级财产管理物品维修、幼儿园系统更新等。
5.工会负责幼儿园教职工各项活动,教职工福利发放、慰问及相应的师德培训工作。
6.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及各项保育教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段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及家长工作等。
7.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和班级区域的设置等,在尊重幼儿个体差异的同时全面负责班级各项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8.班级配备两教一保,由班组长牵头负责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做到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主活动。
9.幼儿园注重各领域教育的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努力完善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体系,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求,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创设多种情境,关注幼儿的生活、游戏和经验,充分利用多方资源,让每一个孩子尽享成长的快乐。
10.幼儿园严格执行两季作息时间安排,确保幼儿在园时段健康快乐成长。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绝不开办兴趣班。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九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困难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局、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绩效考核奖的依据。
第一节 教师权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二节 教师义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崇尚师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发展指导委员会,实行多方参与、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力量,共促幼儿园发展。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室提出,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思学街幼儿园负责解释。
秣陵思学街幼儿园